壹般的誘導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因為營銷的目的是希望沒有消費計劃的人消費,或者讓沒有強烈消費欲望的人消費。在特殊情況下,對老年人或兒童等弱勢群體的誘導可能構成不道德的銷售行為,對兒童而言,可以通過解除合同來挽回損失。當然,誤導消費者,處分自己的財產,可能構成欺詐。
誘導消費存在欺詐行為的,欺詐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法給予以下處罰: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的;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手段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加工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