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系:壹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由法律規定,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