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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被告在法庭上不說實話怎麽辦?

如果原告或被告在民事訴訟法庭上撒了謊,導致法庭審理無法順利進行,就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申訴不真實,可以在提交的答辯狀中列舉事實。或者被告可以在庭審辯論環節舉證反駁。

法律分析

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1、偽造、變造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2.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3、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壹致,存在重大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4.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隱瞞對方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5.回避陳述自己參與的事實或者對自己知道的、應當知道的事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如“不知道”、“不知道”、“不記得”等;6.拒絕對本人簽名蓋章的書證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在司法人員說明法律後果後拒絕發表意見的;7、有其他足以確認書證真實性的證據仍申請鑒定妨礙訴訟的;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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