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公司合並或分立才涉及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接。公司合並叫繼承;分立按分立前與債權人達成的協議辦理,否則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是依據《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在市場經濟中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種企業組織形式。
公司的優勢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具有以下優勢: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按照等價原則進行交換;通過公平競爭,從市場獲取和提供商品,促進整個市場的合理流動,實現資源結構的優化和合理配置。市場經濟的要求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產權清晰,獨立平等。法人制度因其獨特的性質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公司作為法人,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比,公司的優勢如下: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謀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風險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在社會上廣泛籌集資金,有利於大型企業的建立。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獨特的組織結構,使公司的資本和運營趨於利潤最大化,從而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5.公司形式和個人色彩完全分離。這是資本的永久組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和安全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我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兩種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這壹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我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兩河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創設其他公司形式。另壹種觀點認為,該條並不禁止適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設立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