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次收費不超過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爭議的標的,按以下分段比例計算標的,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的收費標準
5萬元以下的部分,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50001-10萬元3-5%
10001-1000000元2-4%
1,000,006,5438+0-500萬元,1.5-3%
5000001-1000000元1-2%
0.5-1,000,006,5438+0-5000萬元+0%
0元以上部分50,000,001.2-0.5%。
二、代理各類申訴案件,每次收費不超過5000元。
投訴案件立案後代理訴訟的,按照相應的訴訟代理費收費標準收取。
三、上述費用,是指壹審訴訟案件或仲裁案件的費用。
不經壹審辦理二審案件的,按照壹審標準收費;壹審二審均開庭的,二審按照壹審標準的50%收取律師服務費。同壹案件,訴訟第壹、二審階段的律師服務費按仲裁費標準的50%收取。代理再審按二審收費標準收費,代理案件執行按壹審收費標準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壹)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
(五)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管理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