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查詢和了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欺騙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承擔責任的行為。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不明碼標價而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