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1,現行民事訴訟法實行3+1救濟方式,即壹審、二審、再審、抗訴。2.如果妳的再審申請已經被省高院駁回,那麽接下來的救濟方式應該是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督,也就是抗訴。3.妳申請監管後,受理的檢察院會對妳的監管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監督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請求上壹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綜上所述,再審申請被省高院駁回後,妳無權向最高法院申訴,而應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監督。所以申請再審是妳的權利,妳可以申請再審。至於抗訴,實行同級抗訴原則。抗訴由檢察院提出,省級檢察院可以申請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