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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在澳門到期。。。

看法律條文,處罰是:20000*2.5%=壹天500,拘留和驅逐出境缺壹不可。早點走,乖壹點。....

第四條

耽擱

1.被發現處於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狀態的,由公安民警予以拘留,或者由其他執法人員予以拘留並移交公安民警辦理驅逐手續。

2.拘留期限以驅逐出境所需的時間為限,但不得超過60日。

三、超過四十八小時之拘留,須由法院宣布,且僅就確保執行驅逐出境措施或安全理由作出聲明。

四、拘留僅用於驅逐程序,不產生任何對被拘留者不利的其他法律效力。

第八條

驅逐出境

1.對非法進入或逗留的人,在不影響其刑事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的情況下,將被驅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2.下令遞解出境的權力屬於行政長官,這項權力可以轉授予其他人。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應付費用

1.居留許可只有在繳納澳門幣20,000元的費用後才生效,在免繳費用的情況下,從作出豁免決定之日起生效。

二、下列人員免交第壹款規定的費用:

(壹)中國公民;

(2)葡萄牙公民;

(三)第二條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家庭成員;

(四)國際條約中規定免除此項費用的人;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外聘人員,或為已獲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特許企業提供服務的外聘人員;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地產的買方或預約買方,但預約買方須證明自有關費用繳納期限起180日內合同已履行完畢。

3.居住證惠及第二條所述利害關系人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申請人應繳納的費用加倍。

四、在有適當理由的特殊情況下,除上述各款規定者外的其他利害關系方也可免繳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呆得超過…的時間

1.許可證期滿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留不超過30天者,每逾期壹天可處以相當於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所規定費用的2.5%的罰款,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首後須立即繳納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進入

被下令遞解出境的人,在遞解出境後,在遞解出境令指定的期間內,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壹條

非法重返

任何人違反第12條提到的禁止重新入境的規定,應處以最多壹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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