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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堆裏發現了壹個雷管並被銷毀了。如何追究責任?

法律解析: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法律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和購買。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並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目錄的各種火藥、炸藥及其制品、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目錄由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藏匿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簡稱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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