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軍事法院包括按軍區設立的高等法院及其附屬的中級法院。
3.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設立的香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原訟法庭。
4.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設立的原訟法庭、中級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
擴展數據:
中國古代司法機關的稱謂很多,有時名稱相同的機關在不同朝代的實際權力也不同。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的頂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唐代中央司法機關叫大理寺,由卿、為正副職,主要負責審理百余名中央官員和北師大的案件。
但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對徒刑、流刑案件的裁判權,刑部以尚書、侍郎為主官、副官。事實上,唐朝的司法權主要是由大理寺和刑部掌握的。
宋初沿襲唐制,在中央,司法機構為大理寺。審查大理寺判決的機關是刑部。宋太宗在宮中設立審判庭,將大理寺和刑部的審查權放入審判庭。
宋神宗,並恢復大理寺和刑部審查機關。宋代除了大理寺和刑部之外,還有壹個禦史臺,不僅享有監督權,還享有對官員違法的審判權。因此,宋代的司法權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和禦史臺掌握。
元代司法機關是主政,主政掌握著司法權。此時,刑罰部門主管司法行政和審判,部分行使司法權。由於元代僧人享有特殊權利,元代司法機關還包括鄭玄書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指揮吐蕃地區軍政的中央機關,對僧人和官員的刑事、民事案件行使司法權。
明代司法機關統稱為“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代替大理寺主管主要審判業務。
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冤假錯案的駁斥和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監督司法機關,而且有權“審大事,決小事”。“三大法律部門”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特點。
清代繼承了明代的“三法司”制度,司法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大機關的職權與明朝已大不相同。清代刑部仍是中央司法機關,但其職權範圍遠超明代,不僅享有司法權,還享有刑罰復核權和執行權。
大理寺在清代的地位遠不如前代,主要職責是審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不僅審查死刑案件,還參與秋、熱審判,監督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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