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這樣的勞動者與雇主的關系體系中,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許多勞動者受到了雇主的不公平待遇,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在職員工對當前公司勞動仲裁問題的回答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勞動者的不同訴求,勞動仲裁在功能上的答案是不同的。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解決確認勞動關系、履行合同變更、離職、索賠等事項。比如因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仲裁機構支付其在職期間拖欠的工資。他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滿足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大部分人認為,提起勞動仲裁,就必須離職,因為在工作崗位上申請仲裁,會極大地影響自己以後在公司的日子和利益。即使最後他們贏了,因為他們和公司有過這種糾紛,也會影響他們在公司的發展。大部分人會選擇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職申請仲裁的壹個好處是,更方便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