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壹方申請離婚時,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籍證明;②居民身份證;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交付辦理離婚證和備案所需的壹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要求提供),並按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詢問。工作人員要搞清楚: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離婚是否真的自願;對孩子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等等。登記機關發現離婚壹方有違反婚姻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不予登記。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要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調解和做好工作。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其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是對申請離婚的當事人給予了冷靜的考慮。在審查期間,如果雙方獲得和解的知識,應允許他們撤回離婚申請。
(3)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後,壹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和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原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離婚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以欺騙手段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妳滿意,請接受它。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