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1,妳讓我覺得不舒服!
如果通過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違背他人意願實施性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比如不必要的肢體接觸、故意摩擦、強行肩扛或肩扛、故意攀附他人、故意談論性話題、詢問女性性生活、故意講色情笑話和故事;展示與性有關的物品;賄賂或威脅性行為:以同意性服務為借口,換取壹些利益,甚至以威脅手段強迫發生性行為。
2.拒絕騷擾,及時求助。
[《民法典》第1010條]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和隸屬關系實施性騷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收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受害婦女。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單位應該怎麽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條]
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1)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2)明確負責機構或人員。
(3)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和培訓活動。
(4)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設置投訴電話、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程序,及時處理糾紛,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7)支持和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咨詢。
4.如果沒有投訴,壹起起訴!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80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警告,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侵害婦女權益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