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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散布謠言和謠言的行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這種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社會秩序。造謠是指沒有事實依據,編造謠言,散布給他人的行為。比如制造地震和戰爭的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信息,是指編造火災、洪澇、地震、傳染病暴發、火災報警、公安警情信息等虛假險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上述行為的客觀後果,足以引起群眾恐慌,幹擾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社會秩序。

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本行為。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故意制造社會混亂,破壞社會和諧穩定,有的是為了報復,給壹些單位施加壓力,有的是為了精神空虛,尋求刺激和看熱鬧,等等。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該行為的構成,但可以作為對其從重處罰的依據之壹。

制造謠言和散布謠言是有區別的。造謠是指制造謠言的行為,造謠是指傳播謠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兩人都將構成刑事犯罪。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擲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擾亂公共秩序的;威脅放火、爆炸或者投擲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因此,如果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將按照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將按照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核實、處罰。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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