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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社會救助站?

1,申請司法救助;

2、所在街道(鄉鎮)政府、民政部門或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正式證明;

下列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時,還應當提交街道(鄉鎮)政府、民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

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正在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農村特困戶救濟金或失業保險金,且無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3.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困難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的規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壹)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撫恤金的;

(二)當事人追償養老、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當事人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醫療費用、物質賠償,本人生活確有困難的;

(四)當事人是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的;

(五)當事人是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六)當事人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撫,生活困難的;

(七)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且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八)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九)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十)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壹)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第四條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經濟困難的證據。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由負責受理案件的法官提出,經院長審定後,報主管副院長審批。數額較大的,應當報行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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