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車禍傷殘鑒定標準分為十個等級。壹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須依靠他人幫助或使用特殊設施,否則生活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休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二級傷殘:日常生活中隨時需要幫助的人;各種活動受限,只能在床上或椅子上;無法工作;社交極其困難。三級殘疾: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持續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室內活動;明顯的職業限制;社交困難。四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有時需要幫助;各種活動有限制,僅限於居住地範圍內的活動;有限的職業類別;社會交往受到嚴重限制。5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有限制,限於就近活動;需要大幅減少的工作;社交能力差。六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可部分代償,有條件需要幫助;各種活動減少;不能勝任原工作;社交面窄。7級殘疾: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期活動不限,長期活動有限;工作時間需要大幅縮短;社交減少。8級殘疾: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有限的長距離流動;間歇工作;社交受到限制。9級殘疾: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動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交能力大多有限。10級殘疾: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學習能力下降;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和傷殘程度分級中的4.1鑒定原則應當以損傷治療的後果或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喪失和(或)功能障礙的程度,科學分析損傷和傷殘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個及以上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應當分別註明每個地方的傷殘等級。
4.2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相關並發癥治療結束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
4.3傷病關系的處理當傷病與原傷病存在因果關系時,應分析傷病與傷殘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傷殘後果中傷害的作用力,確定不同形式的因果關系,依次表示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無作用。
除傷情為“無效”外,應當根據實際傷殘情況認定傷殘程度,同時說明傷情與傷殘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傷情判定為“無效”,則不應認定傷殘程度。
4.4傷殘等級的劃分本標準將人的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1級(人傷殘率100%)到10級(人傷殘率10%),每個等級相差10%。殘疾程度的分類依據見附錄a。
4.5判斷依據根據人體組織器官的結構損害和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綜合判斷殘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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