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理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可以適當查閱。

如何理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可以適當查閱。

NPC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兩院案件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3.《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

4.《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群眾對“壹府兩院”和本級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5.如果不涉及對涉嫌違法辦案的具體案件的監督,人大常委會是不可能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如果“受理”只是壹種轉移,那麽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就毫無意義。正是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加強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幹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委員長會議可以交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報告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對特別嚴重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委會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案件應由執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理。”這是NPC人大常委會監督個案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雖然《憲法》中沒有具體的監督形式,但這並不意味著NPC的工作不能通過立法來探索和創造。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在不與憲法和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下具有創造性。事實上,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定監督形式,如質詢和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不是憲法規定的,而是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因此,人大工作的創新(包括監督形式)及其立法創造的合法性,應當以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來判斷,而不是以憲法和法律是否具體規定了形式來判斷。

  • 上一篇:在加拿大持槍合法嗎?
  • 下一篇:診所屬於什麽行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