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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護制度

為了穩定財產占有關系,維護物的秩序和社會安寧,法律賦予了與所有權相當的占有保護。物權法中的保護和債權法中的保護是分的。後者由《債權法》規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物權法保護的方式有兩種:占有人的自助權和占有人的物權請求權。

占有人的自助權是為了確保現有的事實上的權力,以維護社會穩定,並不違反禁止私力救濟的原則。消極方面是指占有權和抗辯權,積極方面是指取回占有權,統稱為自我救濟權。自衛權是指占有人可以針對奪取或阻止其占有的行為進行自衛。可見是壹種自救式的解脫。就行使抗辯權的主體而言,是指直接占有人或輔助占有人,但不包括間接占有人;就構成要件而言,必須以占有為本質要件。自力權是貫徹占有保護的目的,在被動賦予占有人自我救濟權的基礎上,進壹步賦予侵權人取回占有的積極權力。根據立法,被查封的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區分的。例如,我國臺灣省《民法》第960條第2項規定:占有物為不動產的,占有人可以在扣押後立即將加害人移走並取回,占有物為動產的,占有人可以當場向加害人追溯。

占有請求權又稱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同於所有人的占有請求權。從占有制度的角度來看,它不僅具有維護社會安寧和秩序的功能,而且具有維護占有權的功能,這在中國物權法中尤為可貴。[8](490)理論上稱之為占有之訴權,這只是著眼於法律歷史的起源,而在實踐中卻是通過占有之訴來表現的。但在性質上,它是壹種實體債權,可以在訴訟之外行使。對占有人的請求權包括返還占有的權利、排除占有妨礙的權利和防止占有妨礙的權利,後兩者又稱為保全占有的權利。返還占有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扣押時,請求返還其占有的權利。這壹要求的目的是恢復其占有,而不是其原始狀態。因此,當財產因加害人員而受損時,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收回占有後,取得時效不會中斷。占有妨害排除權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為妨害時,對妨害提出要求的權利。所謂妨害,是指以征用以外的方式阻止占有人對占有物的占有,比如把垃圾扔到別人的院子裏。這種請求權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實踐中,它往往導致同樣的恢復原狀的效果,但不發生貨幣補償的問題。防止占有妨害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險時,請求防止其妨害的權利。至於占有是否有害,應該根據社會觀念來判斷,而不是根據占有人的主觀意見。鑒於上述三種請求權,為避免因隨時援引占有上的請求權而使權利始終不穩定,擾亂社會穩定,立法應規定,在占有發生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壹年內不行使的,請求權消滅。本文認為這壹時期是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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