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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的法定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托合同,即“開戶”。

2、堅持了解妳的客戶的原則,經紀人應認真審查客戶,不接受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客戶。

3.證券經紀人必須忠實辦理委托業務。

4.經紀人對委托人的所有委托事項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禁止泄露。但回答主管機關及交易所詢問者,不在此限。

5.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應當制作交易報告書,並在成交時交付委托人。

6.經紀人必須對委托交易的內容以及委托人交納的保證金和委托人存放的證券的變動情況有真實的憑證和詳細的記錄,並應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憑證。

7.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證券經紀人不得接受代表客戶決定證券數量、種類、價格、買賣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在其營業場所以外接受證券委托。證券經營機構接受兩個以上客戶的委托,以相同的價格買賣同壹種類、數量的證券時,不得自行套期保值交易,而必須進入市場單獨申報競價交易。

8.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券商在接受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人在證券代理交易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委托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過錯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證券經紀人違約造成損失的,客戶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按照所屬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在證券交易活動中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總數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第十壹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者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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