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家庭住房,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所購房產總價的7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已使用公積金貸款兩次或之前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家庭,暫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壹、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申請人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近期繳存不超過4個月等條件(高層次人才和退役士兵未滿3年除外)。
二、調整還款能力標準。
在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最長還款期限和選擇的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三,開展個人信用查詢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向近兩年內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含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處於鄭州住房公積金“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同意並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信用記錄。
第四,調整相關提取政策
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購房後2年內,憑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總金額不應超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包括已在異地出具貸款證明並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賬戶余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提取。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相關事項
(1)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或退役士兵不滿3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開立不滿12個月但賬戶狀態正常的,根據繳存狀態認定為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借款人配偶為高層次人才或現役軍人的,根據繳存情況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並根據相關證件和材料核實其身份和收入。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雙方最近12個月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之和確定。借款人未婚、離婚、喪偶且未再婚,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照住房公積金單筆繳存基數確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申請貸款時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之和。存款不足12個月的賬戶余額和無正當理由已歸還的金額不計入家庭存款余額。
(四)新增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和新增貼息貸款中貼息貸款額度按調整後的政策核定。
(五)異地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參照當地職工同等條件進行審批,核實申請人及配偶的存款、貸款及現有住房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