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實施國家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執行國家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做出貢獻。 促進各民族繁榮進步,增進各族人民大團結,維護祖國統壹。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落實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信教群眾為祖國建設和統壹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建設和統壹大業做出貢獻。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友好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