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的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裁決;
3.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處授予的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5.人民法院認可其效力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執行範圍是指可以作為執行對象的邊界,用來區分哪些可以執行,哪些不可以執行。實施範圍要在法律文件中明確指出,該實施的就實施,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強制執行的財產應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其在* * * *財產中的份額。被執行的財產,如果是屬於被執行人的,也在執行範圍之內,不管現在歸誰所有。執行時發現被執行的財產已不存在的,可以責令被執行人給付該財產的價值,執行標的已經轉化。
法庭調查取證的範圍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