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如下: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處授予的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5.人民法院認可其效力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法院執行程序
1,審查備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2.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