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合同的簽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這裏的意思應該是必須的,下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二,關於五險壹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員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前三項由公司和員工個人繳納,後兩項由公司繳納,員工不用花錢。
2.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三,關於合同的內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補充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關於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