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酌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的;
2.觸犯國家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的;
3.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個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4.打架、犯罪、賭博、偷竊等的人。屢教不改,品行不良,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後果的;
5.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極其嚴重的;
6.壹學期曠課72小時以上或累計曠課108小時以上者(曠課壹天按6小時或當日實際時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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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條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學校等各級,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公示。
第三十條學校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取決於他們的環境和態度。
學校作出開除學生的決定時,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觀察的學生,經過壹段時間的教育,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並有所改正和進步的,應當撤銷。
第三十壹條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或者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程序和機構,受理和處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並答復。
第三十二條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信息應存入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被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從學生學籍檔案中刪除。
百度百科-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