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者,可享受5天年休假;
(2)連續工作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3)連續工作滿20年的,可享受15天年休假。
2.關於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壹般情況下,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具體計算公式為:員工月工資÷月工資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壹致。即前12個月到期工資總額——前12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平均月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掙得工資是在雇主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款和其他扣除額之前的工資。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年休假工資計算: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什麽情況下不能享受年假?
年假不能享受如下: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