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隊是公安部門為維護社會穩定、地方平安、居民平安、社會動態、戶籍管理、戶籍審批、人口統計而建立的專業隊伍。
治安大隊壹般由公安局主要領導直接分管。
操作制度
1.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
二是掌握和分析全縣社會治安動態,研究制定防範和查處對策;
3.負責調查處理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妥善處置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
第四,做好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團體、集會、遊行等治安管理,取締社會醜惡現象,救助困難群眾,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
六、指導派出所開展聯居駐村、社區警務、評比、創優責任區、創建治安等活動;
七、指導全縣公安戶籍管理和基層基礎建設,負責居民身份證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戶籍管理的案件,負責流動人口、暫住人口和出租屋管理;
八、負責縣域號碼管理、戶籍登記、戶口統計、戶口調查、戶口變更和遷移,負責戶口檔案管理,對基本人口信息進行計算機管理;
九、認真組織各類戶口的了解、調查、審批,負責流動人口管理、人口查詢和人口統計,負責全縣征兵政審工作;
十、指導基層派出所業務,督促落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任務,收集信息,解決和協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圓滿完成各項任務。治安大隊壹般處理治安案件,不屬於刑事。如果認為構成犯罪,就應該移交給刑警。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