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
2.法庭訴訟。
被處罰人可以在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害公私財產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具體如下: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對治安管理處罰實行“壹元制”的處罰制度,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來看,中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
4.從強制處罰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是對警察的強制。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如下:
1,行為與處罰的法定原則;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
3.公開、公平的原則;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5.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