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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的發放是壹項實事工程嗎

在招標業務實踐中,發出中標通知書但招標人與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導致合同糾紛和索賠的情況時有發生。確定雙方的責任範圍,需要明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合同的法律地位。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並不明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如何確定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地位?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接下來我們就通過壹個案例來討論招標采購行業的壹個主流觀點。

壹、基本情況

2017,17年2月25日,甲方就壹項建設工程向乙方發出招標邀請書,乙方根據招標文件向甲方發出投標函。2018,12年3月25日,甲方通知乙方中標,並要求乙方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天內簽訂施工合同。3天後,乙方在未接到甲方開工令且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下,經甲方許可進入現場施工。乙方進場施工後,甲乙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進行了多次協商,甲方多次提交施工合同文本進行各階段協商,但因差距較大未能達成壹致,雙方就施工範圍和合同價款計算產生爭議。

二、案例分析

法律問題: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甲乙雙方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法律地位?

乙方發出的投標函相當於要約,而甲方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相當於承諾。當中標通知書到達乙方時,雙方的施工合同成立並生效。雖然事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但未簽訂書面合同不影響雙方施工合同關系的成立,因為中標通知書包含了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

在上述案件的判決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不影響當事人之間施工合同關系的成立。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四點來分析:

投標文件應為要約。《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第15條規定,“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第14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具體內容;(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壹方面,所有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都受招標文件的約束;另壹方面,招標文件的內容明確具體,能夠滿足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的要求,即招標文件符合要約的要求。

2.中標通知書應該是壹個承諾。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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