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理認為,父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淆,父親的債務與兒子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的遺產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父親的債也是父親的錯,牽扯到孩子。出自朱星壹《我生命中的這壹夜》。
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子還債”是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觀念。從順應形勢和法律的角度,繼承法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子女,還包括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支出的專項債務,法律也有壹些用家庭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
債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壹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壹般來說,債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某種支付的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民法意義上的債的概念不同於生活中的債,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指因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務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邊合同中,他們是債權的債務人。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客體稱為債的客體。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它們是相對應存在的,不能相互獨立存在。債務是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務與債權人的關系也可以稱為債權關系;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也可以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統稱為債權債務關系。調整債務關系的立法在各國也稱為債法、債權法、債法或債權債務法。
債務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只有權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某些義務;同樣,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對他人負有。基於債務的相對性,從這個層面來說,父親的債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父親的債務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