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有營業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
(四)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