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射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執行;
2.以槍決、註射以外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並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令;
4.死刑執行條件: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犯罪重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拐賣等危害國家刑法的犯罪,均有可能執行死刑。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壹種方法,是最嚴厲的刑罰。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判決和上訴都是二審宣判,沒有上訴的高院必須核準,但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具體實現如下:
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2.死刑立即執行後,可以在10日內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的死刑命令,全部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接到命令後七日以內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
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