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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款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是關於裁定的使用。

法律分析

裁定是指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有書面裁決和口頭裁決兩種。在中國,裁決是人民法院使用的;該裁決僅適用於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性問題和壹些實質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裁定,在法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內,沒有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裁定為終審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壹審當事人可以對壹審法院關於“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審查壹審裁定時,可以不開庭,因為壹審裁定的內容是關於程序性決定,而不是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查不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案件時,應當查明原審裁定所依據的事實,判斷原審裁定是否正確。原裁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原審裁定所依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審裁定,自行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除作出上述裁定外,還可以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撤回上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糾正判決錯誤的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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