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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在民法和刑法的制度建構上有哪些突出的差異?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首先表現在法律觀念上。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所以傳統上,中國的人們習慣於把刑、法、法等同起來,認為法就是刑法。這壹觀念源於中國古代法律的特殊形成,並在後來的發展中得到強化。?西方法律的觀念主要是以權利為中心的,因為古希臘羅馬國家和法律起源於平民與貴族的沖突。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社會妥協的結果。?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壹個區別是法律的本位,即法律的權利義務基本單位是什麽。中國法律走上了壹條從氏族/部落到氏族/家庭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化道路,可以圖解為氏族/部落→氏族/家庭→國家/社會,特點是日益集體化。西方的法律本位經歷了壹條從氏族到個人,再從神/神到個人的道路,表現為氏族→個人→神/神→個人,其特征日益非群體(個人)。

按照法律文化的性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壹種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壹種私法文化。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刑事(刑法或國有化)法律制度;私法文化是壹種民事(民事或私法)法律制度。我國傳統法律確實有關於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性質上已經犯罪化,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法來認識和處理非犯罪問題。作為傳統的私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以民法和商法的發展為標誌。

倫理化和宗教化可以說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對立的差異。西漢以後傳統中國的法律逐漸被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範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直到隋唐時期,中國的法律才完全倫理化,這種狀況壹直到清末都沒有改變。西方法律文化受到來自羅馬的基督教的影響,到了中世紀,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和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今天依然存在,並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之中。

中西法律文化在制度和學術方面也有很大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壹個封閉的體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開放的。這些不同的結構形式是由其所屬的社會機制決定的,並隨著社會本身而變化。

我們應該承認,作為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中西法律文化既有差異和沖突,也有相似、相同和相似之處。從根本上說,每個文明都有壹個關於理想社會的設計,不同文明的理想各有不同,但都是人性的表現,都是人類生活對秩序和正義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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