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規定,16周歲以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會判刑。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故意損害他人健康。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兩點:
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本罪故意傷害的壹定是他人的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殘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中規定。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重傷、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以上16以下;致人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處罰的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而不是本罪。
5.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犯此罪者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中學生達到行政責任年齡的,處五至十日拘留,並處二至五百元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未達到的,不予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