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校園欺淩有哪些最新的法律法規?
校園欺淩方面最新的法律法規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學校被欺負的學生,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用《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進行保護。如果他們年齡小,不能處罰,父母可以教育他們賠償受害者。如果可以處罰的話,可以治安處罰,刑事處罰。
第二,學校的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綜上所述,在校受欺負的學生可以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保護,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如果肇事者年齡較大,可以根據受害人的情況進行處罰,可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可以給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