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家安全辦公室的職責是:分析和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和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國家駐港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犯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駐港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擴展數據:
規定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除在某些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刑罰等程序性事項,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審判按照公訴程序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警隊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可采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授權警方和其他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刑事案件時采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權力和措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從現任或符合條件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和終審法院法官中任命若幹名法官,並可從臨時法官或特別法官中任命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臺海網-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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