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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案件是什麽意思?

“終結執行”是指因案件不可能執行或者沒有必要執行,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程序的裁定。應當“終結執行”的情形包括申請人撤回申請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壹、執行終止的影響有哪些?

1,程序有效性。終止執行的裁定壹旦生效,執行程序宣告結束,以後不再恢復。

2、實體的有效性。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保證權利人通過執行程序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否定或者推翻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的確認,而是法律不再予以保障。

二、執行程序終結與執行終結的區別?

1.界定不同法院執行程序的終結,主要是針對在法定執行期限(6個月)內采取各種執行措施後,案件暫時結案。執行終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2、後果不同,法院的執行程序可以恢復。執行終止是結束執行程序而不恢復。

3.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院執行程序的終止,實際上是法律上的中止執行,主要是法院想出了壹個辦法,避免了長期大量的未結案件。執行程序的終結,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針對在法定執行期限(6個月)內采取各類執行措施,但無法完成本案執行,暫時結案。

4.壹般來說,不能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造成案件的短期執行。對於此類案件,壹般需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能夠履行的財產線索。妳上面說的是被執行人寫了保證書,並不是法院終止這個執行程序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妳和法院都沒有找到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案件在法定的六個月執行期限內無法完全執行。

5.綜上所述,法院可以行使這種終止執行的權利,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辦理。因此,在終止執行時,必須提交相關材料,並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這將有利於當事人,審判結果也將更加合法。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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