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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是什麽時候?

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記錄開庭情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筆錄應當由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和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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