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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間多長?

仲裁的時間壹般在45天左右。

壹般情況下,審理仲裁案件的時間會比這個時間短,這個時間其實是限制最多的時間。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過程如下:

1.提交仲裁申請,這是啟動仲裁程序的第壹道程序。壹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委員會提交經簽署的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2.組織仲裁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各指定壹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3.設立仲裁庭,獨立審理案件。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

4.作出裁決,這是仲裁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裁定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將終止,所以這個裁定稱為終審裁定。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訴書和副本;

2.起訴狀應當寫明投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被告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號碼;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被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機關是否有權代表仲裁委員會提出、承認、放棄、變更申訴請求和進行和解。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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