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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以生命為重,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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