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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法律規定

重婚是違反壹夫壹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的通行做法。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很大差異。中國歷代封建法律只禁止壹夫多妻,不禁止納妾。比如唐律規定:“有妻多娶者,只壹年,女家減壹。若假嫁,也不過壹年半,女家不坐,互不離。”但妻不壹定要帶妾。國民黨統治時期,雖然禁止重婚,但司法實踐中默認納妾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能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所有公開或變相的壹夫多妻制和壹妻多夫制都是非法的。違反壹夫壹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已經合法結婚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後,才能再婚。妾也應以重婚罪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對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以重婚罪論處。

世界各國的法規

有配偶和別人結婚的行為。壹夫壹妻制是近現代各國的普遍做法,多數國家規定重婚為無效婚姻或者可以撤銷婚姻;重婚是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只有少數伊斯蘭國家實行壹夫多妻制,並在法律上規定合法妻子的數量。

中國歷代封建法律在名義上也規定了壹夫壹妻制。比如唐朝關於家庭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妻者,結婚壹年,女家減壹歲;如果妳嫁給壹個欺騙妳的人,妳只會呆壹年半。女方不坐,就互留。”但不禁止納妾,甚至對有壹定地位的人規定了納妾的次數。雖然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1930禁止重婚,但國民黨政府的法院解釋647,1931年聲稱:“納妾不算婚姻,所以不存在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歷來保護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違反壹夫壹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的,應當依法解除重婚關系。但是民事重婚可能不是故意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的配偶另行結婚的,即使失蹤人仍然健在,也不構成重婚。故意重婚,無論本人有無配偶,或者本人無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都要以重婚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

幾乎所有國家都有禁止重婚的規定。比如日本民法典1947親屬版第732條規定,凡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家庭法典》第五條規定“已婚男女不得再婚”;《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塞爾維亞婚姻法》第六條規定“在過去的婚姻被廢除或被宣布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再婚”;1971修訂的《美國統壹婚姻離婚法》規定,壹方未離婚但與他人結婚的,是禁止結婚的情形之壹(第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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