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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鑒定能確定損傷原因嗎?

不壹定。傷情鑒定壹般大概率判斷傷情來源,不精確到小細節,比如挫傷、割傷、外傷,壹般都能看出來,但哪種兇器不在鑒定範圍內,要結合被害人陳述、現場勘查提取證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證據來確定。壹般的傷情鑒定主要是看造成多少次傷害,是否會造成傷殘等級。

通常需要30天來確定損傷機制。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間,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鑒定委托:

1.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委托鑒定事項的;

2、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不合法的;

3.估價目的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規則或相關技術規範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鑒定能力的;

6.委托人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對同壹鑒定事項進行鑒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樣品和非生物樣品、對照樣品材料以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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