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房屋的立案標準是,只要行為人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非法闖入他人房屋,或者經要求後無故拒絕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予立案偵查。
住戶占用非主人屋頂的解決方法如下:
1.農民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的,雙方應當尊重歷史,相互讓步,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
3.如果鄉鎮不受理,雙方可以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
房子的某些部分如下:
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屬於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屬於個人的;
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
4.物業服務用房;
5.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
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
7.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綜上所述,在處理類似住宅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自占用公共* * *面積,私自搭建建築。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予以制止。未能制止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制止,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及時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不制止,物業企業就要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