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屬管轄的範圍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經營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以價值確定)管轄。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為:1。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履行的合同糾紛;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中國境內履行的合同糾紛;
3.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的案件也應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壹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繼承糾紛帶來的訴訟更為復雜,壹般不按專屬管轄處理。仲裁排除訴訟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得以書面協議選擇他國法院管轄。但是,除非通過協議選擇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