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承諾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承諾期的起點
如果要約是通過信函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應從信函中載明的日期或電報發出的日期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新要約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為新要約。
第29條逾期承諾
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則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
擴展數據:
合同要約的撤銷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九條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第二十條要約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