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子女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於子女探視權的法律規定基於《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從2021 1開始實施):
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行使探視權的原則是什麽?
子女探視權的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壹般在離婚時由父母約定。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時雙方應協商好孩子的探視問題,對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做出具體詳細的安排。離婚時雙方未能就子女探望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壹並判決。壹般在不影響孩子學習和認真改變孩子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間接被撫養人可以和孩子單獨交流壹段時間。
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不涉及子女探視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2月27日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法律救濟途徑:“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間接被撫養人行使探視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壹方未盡到協助探視的義務,或者采取各種措施阻止對方實現探視權,那麽擁有探視權的壹方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實現自己的探視權。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對於探視權的具體認定,應當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協議時依法認定相關內容。如果相關情況不清楚,可以聘請律師來界定。但雙方就探視意見達成壹致後,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發生沖突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