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出“責令”行政決定,認定違法建設事實,作出處置決定。在這個環節中,鑒定和處置通常是整體完成的,也就是在壹份文件中,先確認涉案房屋是違法的,再寫明處置方式。這類文件的法律性質尚有爭議,但其共性是通常被稱為“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決定。被征收人需要註意的是,這份文件的作者是否合法,是否已經依法送達。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其產生主體應為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或委員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生產主體應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但是,送達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特別是在申請“留置送達”的過程中,將文書直接張貼在墻上或門上並自行留下,或者交給與被征收人無關的人,都是違法的。
針對這類文件,被征收人必須及時提起復議或訴訟,以阻斷行政強制拆遷的推進。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在限期自拆決定作出後的六個月救濟期內,行政機關不得依法直接拆遷房屋。6個月期滿後才能推進督促、作出執行決定等執行程序。
第三,書面提醒。提醒是指行政決定作出後,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督促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強制執行後果的壹種強制執行決定前置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代表權以及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設立的部分應當被行政機關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