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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範圍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是指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國家進行安置工作,自主擇業的退伍軍人,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自主擇業。

第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二十五條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工人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入伍前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強行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農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退伍時戶口已落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三條* * *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受與履行職務相適應的待遇。軍人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軍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士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義務兵享受供應制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國家建立軍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現役軍人享受休假、休養、醫療、住房等規定的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軍人的福利待遇。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未隨軍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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