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的程序和步驟
1.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至少有兩人在場,並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2、口頭詢問,收集證據(特別是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000元,必須收集證據)。
3、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簽名,當場交付當事人。
7.收罰款。向當事人收取罰款,必須當場出具省、市財政機關統壹印制的當場收繳罰款收據。20元在下面當場收繳,20元上繳指定銀行(事後難以收繳的除外,如流動性較大的處罰對象)。
8.歸檔。執法人員應當在當日內報所在單位備案,每月末由所在單位報法制單位匯總備案)。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最多把車扣幾天。
扣留事故車的期限不得超過25日。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不得超過65日;但是,除非壹方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復檢、鑒定,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復檢、鑒定、評估以壹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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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